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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申请须知
  一、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  二、被申请人为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(中山、西岗、沙河口、甘井子区除外)。
  三、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。
  四、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。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,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。
  五、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。
  六、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,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。
七、行政复议申请人如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书面申请行政复议,一并提交所需其他材料。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,可在接到复议机关告知后,当面递交其他所需材料。
八、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是法宣处,负责人:郭挺洲处长,联系电话:0411-82750520。
 
主办单位: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: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42-1号

邮政编码:116001    电话:0411-82750599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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